讯(记者行海洋)7月24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修订的《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若干意见》)。加强检察权运行内部制约监督是此次《若干意见》制定的一项重点内容。
策略师们表示,从摩根大通首选指标“市场深度”看,过去一年“一直在稳步改善”。
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史卫忠介绍,《若干意见》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“规范司法权力运行”“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”的要求,坚持“放权”与“控权”并重,专章规定了“完善检察权内部制约监督机制”。
专章规定,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错误决定,或者依法撤销、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决定。检察长可以对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的案件或者办案事项进行审核。检察长审核案件,可以要求检察官重新审查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,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。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案件或者重要法律文书时,可以要求检察官对案件重新审查或者补充相关材料,但不得直接改变检察官意见或者要求检察官改变意见。
《若干意见》明确,检察长、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、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人员,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监督管理权,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失职失察、隐瞒不报、措施不当的,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。
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特别说明,加强制约监督并不是改变“谁办案谁负责”的要求,而是帮助、督促检察官正确履职,强化检察官履职的规范性。
此外,持续深化巩固“谁办案谁负责、谁决定谁负责”的要求。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引领带头作用,进一步明确了领导干部办案的要求。为了进一步增强检察官履职责任心炒股条件,进一步明确了“检察官年度考核不称职,应当降低检察官等级,经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认定不能胜任检察官职务的,应当按照程序退出检察官员额”的规定。